淺談IPCC的三種碳排核算方法
溫室氣體減排規劃部署已久,多次宣示“3060”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彰顯決心。中國 于1998年5月簽署并于2002年8月核準了《京都議定書》。2005年2月16日, 《京都議定書》正式生效,成為首個對溫室氣體排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。中國于2016年4月22日簽署并于2016年9月3日批準加入《巴黎協定》。2016年 11月,《巴黎協定》正式生效,該協定期望在2051年至2100年間,全球達到碳中和。同時,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℃之內,并為把升溫控制在1.5℃之內努力。2020年9月22日,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布,我國將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,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,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。隨后,在國際會議上多次宣示,表明了實現承諾的決心和意志。
碳核算是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所有工作的基礎。碳排放的核算,需要實現碳排放數 據標準的統一與碳排放數據質量的控制。在數據得到保障的基礎上,中國碳排放可實現與全球碳排放體系的統一,全國碳交易市場可順利運行激發活力,此外,碳核算也可從源頭對減排路徑研究開發,對減排效果量化評估。對于碳核算,1)依據來自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(IPCC)制定的IPCC清單指南,為世界各國提供清單編制的方法學依據;
2)保障來自碳排放可檢測、可報告、可核查體系(MRV 體系),保障形成準 確可靠的碳排放數據。
1、碳排評估的依據:
碳核算是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所有工作的基礎。
依據主要來自聯合國政府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制定的IPCC清單指南,為世界各國提供清單編制的方法學依據;
保障來自碳排放可檢測、可報告、可核查體系MRV體系,保障形成準確可靠的碳排放數據。
2、三種標準
(一)排放因子法(基于計算)
排放因子法是適用范圍最廣、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碳核算辦法。根據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:
溫室氣體(GHG)排放=活動數據(AD)×排放因子(EF)
(二)質量平衡法(基于計算)
質量平衡法可以根據每年用于國家生產生活的新化學物質和設備,計算為滿足新設備能力或替換去除氣體而消耗的新化學物質份額。對于二氧化碳而言,在碳質量平衡法下,碳排放由輸入碳含量減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輸出量得到:
二氧化碳(CO2)排放=(原料投入量×原料含碳量-產品產出量×產品含碳量-廢物輸出量×廢物含碳量)×44/12
(三)實測法(基于測量)
實測法基于排放源實測基礎數據,匯總得到相關碳排放量。這里又包括兩種實測方法,即現場測量和非現場測量。